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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