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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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建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11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49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至11所示之5罪,則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本院99年度易字第2183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8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宣││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犯罪日期├────┬─────┼────┬─────┤備註││號││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8月│98.05.18│本院98年│98.08.19│本院98年│98.08.19│編號1至6│││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所示6罪│││毒品│││第2726號││第2726號││曾經本院│├─┼──┼──┼────┤││││以100年││2│施用│4月│98.05.18│││││度聲字第│││二級│││││││2349號定│││毒品│││││││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施用│8月│98.04.03│本院98年│98.08.19│本院98年│98.08.19│2年10月│││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確定。│││毒品│││第2696號││第2696號│││├─┼──┼──┼────┤││││││4│施用│4月│98.04.03││││││││二級││││││││││毒品││││││││├─┼──┼──┼────┼────┼─────┼────┼─────┤││5│加重│10月│98.04.13│本院99年│99.04.12│本院99年│99.05.06││││竊盜│││度易字第││度易字第││││││││419號││419號│││├─┼──┼──┼────┼────┼─────┼────┼─────┤││6│偽造│4月│98.05.11│本院98年│99.03.30│本院98年│99.04.26││││文書│││度訴字第││度訴字第││││││││1714號││1714號│││├─┼──┼──┼────┼────┼─────┼────┼─────┼────┤│7│加重│7月│98.04.28│本院99年│100.03.03│本院99年│100.04.07│編號7至│││竊盜│││度易字第││度易字第││11所示之││││││2183號││2183號││5罪,於│├─┼──┼──┼────┤││││判決時曾││8│加重│8月│98.4月間│││││定執行刑│││竊盜││某日│││││有期徒刑│├─┼──┼──┼────┤││││2年確定││9│普通│4月│98.04.13│││││。│││竊盜││││││││├─┼──┼──┼────┤││││││10│普通│4月│98.4月間││││││││竊盜││某日││││││├─┼──┼──┼────┤││││││11│普通│4月│98.4月底││││││││竊盜││至5月初││││││││││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