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
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的結果,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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