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六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其中貳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陸公克;另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伍公克;另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六0號聲請書所示。
三、經查:被告甲○○前揭施用及持有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五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五五號不起訴處書(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六五五號卷第三十一頁)一份在卷可稽。又前開扣押之物,確係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九一四0號(針對貳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陸公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八六四三號(針對另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伍公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八一七四號(針對另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鑑定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徵。因此,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施添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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