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6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鍾啟煒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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