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使用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八八號
上訴人大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世鎮 訴訟代理人 宋雲翔 法定代理人 王德 和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房屋使用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翁昭蓉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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