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徐培元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