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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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N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N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N理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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