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勞上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勞上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更㈡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柒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元,除由被上訴人於本院更審前已繳第三審裁判費柒仟貳佰肆拾伍元,應予扣除,餘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民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陳真真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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