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奕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