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犯殺人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法官吳美蒼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