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大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最近一年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四、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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