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
身分證訴訟代理人 陸秀真 住台北市○○區○○路○○○號被告乙○○住台北市○○街○○○巷○○號之一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離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此類訴訟係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結婚時係住在台北市○○區○○街,嗣於其仍住○○區○○街時,被告離家出走等情,顯見兩造之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街,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