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將其收押,嗣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裁定自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秀媖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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