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羅永棟
蔡雄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查兩造之授信約定書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二件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