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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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海洛因肆包(淨重拾伍點叁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叁拾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海洛因肆包(淨重拾伍點叁柒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叁拾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