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4號上訴人即原告癸○○
壬○○子○○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庚○○、己○○、丁○○、甲○○、乙○○、丙○○間因97年度建字第16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