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代收人 林翰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肯鴻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321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