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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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號
聲請人即丁○○之繼承人丙○
甲○○乙○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聲請人即「 陳耀慶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聲請人即「陳耀慶」之繼承人之記載,應為「丁○○」之誤,爰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