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調查(本院家事法庭第四法庭;地址:中壢市○○路○段○○○號),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本件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如應為繼承之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應提出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已將本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之書面證明或於拋棄繼承書上補蓋其他應為繼承人之印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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