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6、7、8、9、10、11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7、8、9、10、11所載;其中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已經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而其中附表編號7、8、9、10、1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5所列已經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6、7、8、9、10、1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分別就附表編號1、2、3、6之罪與附表編號4、5、7、8、9、10、11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對附表編號1、2、3、6之罪,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原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茲就涉及本件應適用之法律變更規定,比較說明如次: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刑法第41條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修正前之該條規定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易科罰金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而就該條第2項部分而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五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原判決所處之刑,經減刑各如附表所示,且其犯行均在修正刑法施行前所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件聲請意旨雖略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亦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併予減刑云云。惟查上開各罪,已據檢察官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向本院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83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再次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其此部分減刑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4.12.16及95.01.23│94.11.12至95.03.07│95.06.0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4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640號│第1700號│第1627、162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4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95年度訴字第85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21│95.09.28│95.11.22│├─┼─────────┼──────────┼──────────┼──────────┤│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45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95年度訴字第8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0│95.10.23│95.12.07│├─┴─────────┼──────────┼──────────┼──────────┤│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99號│2477號│15號│└───────────┴──────────┴──────────┴──────────┘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一級)│(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08.04│95.07.21│95.05.14、95.06.27、│││││95.06.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627、1628號│第1868號│242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853號│95年度訴字第1007號│95年度上易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2│95.12.29│96.02.27│├─┼─────────┼──────────┼──────────┼──────────┤│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853號│95年度訴字第1007號│96年度上易字第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07│96.01.22│96.02.2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號│372號│1109號│└───────────┴──────────┴──────────┴──────────┘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7.31│95.08.01│95.08.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25號│2425號│242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07│95.11.07│95.11.07│├─┼─────────┼──────────┼──────────┼──────────┤│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04│95.12.04│95.12.04│├─┴─────────┼──────────┼──────────┼──────────┤│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10號│1110號│1110號│└───────────┴──────────┴──────────┴──────────┘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8.04│95.08.0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25號│242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07│95.11.07││├─┼─────────┼──────────┼──────────┼──────────┤│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95年度訴字第7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04│95.12.04││├─┴─────────┼──────────┼──────────┼──────────┤│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10號│1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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