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玲錦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