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25號
原 告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王昱文 律師
被 告 李宗達
楊雅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