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吳君婷 律師
被   告 大儷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佑磬
被   告  林茂忠
訴訟代理人 林佑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系爭刷卡共13萬5千元之買賣關
係是否因買受人申請退貨而已合意解除?」一節提出書狀說
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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