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季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培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