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劉桂妹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鴻儒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68,55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35,300元 │116.43│ 全部 │3,488,550元│
│路152巷2號14樓│     │   │    │      │
│之1      │     │   │    │      │
└────────┴─────┴───┴────┴──────┘
(一)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3,488,550元
(二)請求給付租金部分:180,000元
(三)合計:3,668,550元(計算式:3,488,550+180,000
     =3,668,55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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