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黃俊源 被告 鄭谷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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