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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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洪仁修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8,299元【計算式:(220-1地號土地面積3,897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853/40000)+(220-2地號土地面積2,873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766/84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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