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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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黃陽春 原告 陳美英 原告 黃可嘉 原告 黃可羣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