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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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26號聲請人 陳玉蕙 相對人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陳玉蕙新臺幣8,242元(舊制資遣費),並應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如期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明細為證,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款項,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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