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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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43號原告 丁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和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9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石勝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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