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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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76號聲請人 簡琬 洳相對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 簡琬如 」之記載,應更正為「 簡琬洳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