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37號
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