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12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