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3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3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媚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