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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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8,00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2,527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
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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