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73號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1,888元、6,516,602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320元、98,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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