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徐娟娟 被告 徐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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