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6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查本件原告雖曾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既經本院於97年5月22日裁定駁回並確定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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