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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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崇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崇奇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崇奇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6,200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
(二)提出被告乙○○、丁○○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崇奇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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