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6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97年度婚字第264號離婚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