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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