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0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本件抵押權究設定若干金額,是否包含
二、提出民國91年9月2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