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乙○○
指定送達處所:羅東郵政392號信箱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