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鍾錫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
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五年所得資料正本及證明文件,聲請人經營家庭美髮其
店名、地點、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聲請人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㈢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支出家庭必要生活費之證明文件(含水電、教育、醫療、其他雜支等)。
㈤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賴孟煒賴政佑 、賴彥妤之在學證明。
㈥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
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㈦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㈧聲請人若有債務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㈨聲請人所有汽車車號00-0000行車執照影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