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易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