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九四五號),處拘役二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桃交簡字第一0九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