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鐘春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 吳粢昀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97年2月29日│4,000元│0000000││├──┼─────┼─────────┼──────┼─────────┼────────┼──┤│02│ 廖紋敬京城銀行斗六分行│97年2月25日│2,400元│0000000││├──┼─────┼─────────┼──────┼─────────┼────────┼──┤│03│ 劉淑緞華南銀行斗六分行│97年2月7日│4,200元│0000000││├──┼─────┼─────────┼──────┼─────────┼────────┼──┤│04│志豪工業有│華南銀行虎尾分行│97年2月20日│1,650元│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竹 ││││││├──┼─────┼─────────┼──────┼─────────┼────────┼──┤│05│彬勝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港分行│97年1月31日│1,700元│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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