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 陳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足惠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屬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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