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巷33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查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資力詢問表、聲請人及其配偶、母親、子女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審閱屬實,且查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惠雯